综治
辽宁富昌隆大药房一门店因非法购进被罚!
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11月14日发布的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北市监处罚〔2025〕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对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北路分店(以下简称“富昌隆大药房沈北路分店”)实施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356元,并处罚款5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5年10月29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药品追溯码数据筛查线索,发现富昌隆大药房沈北路分店存在销售来源不合规药品的问题,涉及“百蕊颗粒”3盒、“阿卡波糖片”7盒、“复方丹参滴丸”1盒及“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盒,上述药品均未从合法资质主体处购进。
经调查核实,富昌隆大药房沈北路分店系2022年5月5日成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23-11号(7门)。该药店具体违法销售事实如下:2025年4月26日,向患者徐强销售“百蕊颗粒”3盒;2025年4月2日,向赵鹏销售“复方丹参滴丸”1盒;2025年4月29日,向杜建销售“阿卡波糖片”3盒;2025年5月3日,向张静、王静合计销售“阿卡波糖片”4盒;2025年5月15日,向常大为销售“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盒。
关于上述药品的购销及盈利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百蕊颗粒”购进单价40元/盒,销售单价48元/盒,合计购进3盒;“复方丹参滴丸”购进单价10元/盒,销售单价18元/盒,合计购进1盒;“阿卡波糖片”购进单价15元/盒,其中4盒以22元/盒销售,3盒以19元/盒销售,合计购进7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购进单价40元/盒,销售单价49元/盒,合计购进1盒。经查,上述药品均系该药店从业务员个人处购进,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全部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56元,对应违法所得356元。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富昌隆大药房沈北路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从合法资质主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是没收违法所得356元;三是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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