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新乐市中心医院因擅自制定养老服务价格被罚5.5万元
近日,信用河北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乐市中心医院因“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被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5.5万元的罚款。
文号“新市监处罚﹝2025﹞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此次处罚由2025年9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后做出。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新乐市中心医院在养老服务费用方面存在主要价格违规行为如下:
调查显示,该院养老服务按照每个月固定标准收费,其中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30元进行收费,床位费按照相关文件收费,护理费每月浮动。
床位费收取上,在八月之前按照新发改价格【2018】7号《关于新乐市中心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指导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每日二人间64元/床”执行,八月之后按照石医保函〔2025〕78号《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综合诊查医疗服务类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第十八项,“床位费(二人间)指导价格(县)65元/日”执行。这两个为医疗服务类服价格项目,不包含养老价格项目,因此床位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更为明显的问题是,该院护理费收费标准属于医院内部制定,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由于“往来人员较多统计困难,且成本难以估测,获利难以计算”,因此2025年1月24日-2025年9月9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执法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为证实新乐市中心医院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调取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主要证据证明包括:《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情况、事实。
还包括《新乐市中心医院医养中心养老服务缴费通知单》复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存在2025年1月24日-2025年9月9日期间违规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
及《新乐市中心医院医养中心老人能力等级划分和收费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标准;2025年2-9月份名单,证明当事人养老服务收费明细。
最关键的是,《河北省定价目录(2023)》复印件1份,明确证明当事人护理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石医保函〔2025〕78号《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复印件1份、新发改价格〔2018〕7号《关于新乐市中心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指导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床位费未按标准执行。
综上,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乐市中心医院建议责令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1月10日。
官方资料显示,新乐市中心医院是一所公立二甲综合医院,现有床位200张,职工190人,法定代表人孙会欣,医院位于新乐市鲜虞街64号。
天眼查显示,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1134万。有效期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9年6月25日。
来源:信用河北、新乐市中心医院官网、天眼查、东方资讯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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