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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公布
日期: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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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彪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条例》提出,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公共文化场所宜游化改造升级;鼓励公益性文化单位、专业文艺院团与景区、景点等旅游场所合作,推出精品演出剧目。传承古都文化,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展现和阐释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河湖水系、城址遗存等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红色文化,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加强红色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培育红色文化重点品牌;依托北大红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香山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活动旧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发挥“双奥之城”独特优势,将北京奥运文化资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利用奥运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品质。
《条例》还提出,全市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优质公共文化服务进校园;鼓励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智体美劳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方志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青少年就近参加文化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便利。
(魏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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