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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及事业单位外出讲课人员管理规定
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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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为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机关及事业单位外出讲课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外出讲课人员指省民族宗教委在职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一、外出讲课人员的确定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外出讲课一般不接受邀请单位指定授课人,由人事处根据邀请讲课内容需求,商办公室协调安排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外出讲课人员管理要求
(一)外出讲课人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维护本单位的良好形象,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等。
(二)外出讲课人员必须保证讲课质量,并对本人讲授内容负责。外出讲课人员外出按照《省民族宗教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请假、报备制度》执行。
(三)外出讲课主要面向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讲课内容主要为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一般不安排到县(市、区)讲课。
(四)外出讲课人员必须首先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因外出讲课而影响了本职工作,或在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明显问题,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由组织安排外出讲课人员的考勤,按出勤计算;未经组织安排人员的讲课,按照《省民族宗教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三、外出讲课经费管理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9〕37号)有关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对应处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对应厅级、全国知名专家对应省部级)。讲课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单位承担。由省民族宗教委安排本系统内讲课,原则上不领取讲课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外出讲课人员的确定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外出讲课一般不接受邀请单位指定授课人,由人事处根据邀请讲课内容需求,商办公室协调安排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外出讲课人员管理要求
(一)外出讲课人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维护本单位的良好形象,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等。
(二)外出讲课人员必须保证讲课质量,并对本人讲授内容负责。外出讲课人员外出按照《省民族宗教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请假、报备制度》执行。
(三)外出讲课主要面向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讲课内容主要为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一般不安排到县(市、区)讲课。
(四)外出讲课人员必须首先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因外出讲课而影响了本职工作,或在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明显问题,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由组织安排外出讲课人员的考勤,按出勤计算;未经组织安排人员的讲课,按照《省民族宗教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三、外出讲课经费管理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9〕37号)有关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对应处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对应厅级、全国知名专家对应省部级)。讲课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单位承担。由省民族宗教委安排本系统内讲课,原则上不领取讲课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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